今天,收到一位用户的写合同需求,希望能够帮写一份委托开发合同。
后来,通过微信聊着聊着,发现,用户实质上写的并不是一个委托开发合同,是什么类型合同呢?用户事实上和一位朋友想共同开发一个小程序,朋友懂技术,用户对产品有一定的想法。
“这小程序是不是都是你朋友的想法或主意?”
“初步想法是我的,想委托朋友通过程序实现。但是要实现成小程序,是需要大家共同探讨实现的方式。”
“这小程序,你有知识产权吗?”
“当然有啦。我们共同所有这小程序的。”
其实用户希望起草的是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因为:
《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协议》主要地是受我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的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要式合同)所约束。而在这一章的法条明确规定了,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区别: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而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用户听后,没想到“委托”和“合作”对于他来说,只是冲口而出的两个词语,在法律上的意义竟然有如此大的区别。
后来,进一步共同确认关于研发费用、利益分配、转让权、销售权等问题,用户其实是希望起草的是《合作开发协议》。悦合同也如期交付了《合作开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