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需注意什么问题?
即使专利被许可了,专利权人仍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专利法》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许可类型有: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当事人可从中选择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许可人无权擅自允许其他人实施专利。
《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合同成立。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如果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依约索要。法院可以调整违约金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不缴付年费,会导致专利权无效。应明确谁缴付年费。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两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当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认清合同签署方是否是专利权人。个人为专利权人时,应明确不是职务发明创造,亦与单位无关。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强调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专利许可一般是为了生产的需要,那么约定技术指导显得尤为重要,而不仅仅是资料文件的交付。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虽然是专利,但有可能缺乏实践基础,导致生产无法预期进行。所以约定使用专利能达到什么生产标准之类,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许可费支付的条件、许可费标准,拖欠许可费的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约定,而且约定越明确,操作性越强。
《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